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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门槛放宽助力中小企业,退税合规成为行业当务之急

2023年11月26日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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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的出口贸易额仍在持续增长,2022年全年货物出口高达23.97万亿元,增长10.5%;全年办理出口退税共计18678亿元。但是,在今年以前从事外贸,须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因此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户无法开展出口业务。为鼓励外贸行业的发展,202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取消了该备案,进一步放宽了参与对外贸易的门槛。此外,2022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布公告不断加快出口退税的速度。市场参与人数变多,退税审核放宽,在这两个因素的作用下,潜在的骗取出口退税风险令人担忧。此外,由于出口业务及退税的复杂性,委托代理出口、代办退税等业务具有良好的前景,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下简称“外综服”)拓展了广阔的市场。有鉴于此,本文结合现行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外贸出口的合规要点以及税收优惠予以介绍,同时对外综服平台如何防范退税风险进行解读。

一、外贸经营者备案取消,出口贸易机遇与风险并存

(一)政策动向:减少出口贸易门槛,加快退税审批进度

      首先,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对外贸易法》,删去了原第9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如此一来,自2022年12月30日起全国所有的市场主体自动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除了国家明确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环节许可证等一系列资质取消。

      这一点对于出口退税环节而言意义重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2012年39号文)规定的出口企业,指的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根据该规定,贸易企业必须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才能开展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没有取得备案登记不得进行出口,亦不得办理出口退税。这在实践中催生了“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

      其次,2022年4月20日税务总局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拉开了出口退税提速的序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提出了实地核查“容缺办理”、减少资料报送等政策,减少了退税的环节和手续。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多次发布公告,加快退税审核的时间,202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更是要求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接连处罚三家企业,均为借助出口平台骗取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披露的信息显示,有三家企业因利用外综服平台骗税被罚款。其违法行为的模式类似,都是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出口平台公司骗取出口退税。其中,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处1倍的罚款3,866,627,716元;对广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1倍的罚款4,414,695,697元;对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处1倍的罚款582,289,767元。

(三)中小微企业出口需求增加,退税风险亟待关注

      随着出口退税业务的繁荣,大量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出口创汇的需求,但是由于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税环节的复杂,这些单位难以掌握,只能通过外综服企业或者常年从事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进行代理出口。然而这种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由于出口退税需要核查货物在境内的生产和贸易情况,以确保货物在境内完税,对货物的进项发票审核严格,如果这些小规模单位取得的进项发票有问题,自身陷入到骗税风险之中不说,还会牵连外综服和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为此,我们结合现有政策,对其中的风险和模式予以分析。

二、中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如何开展合规外贸?

(一)利用出口免税的跨境电商零售政策办理出口

      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是2014年以来新兴的外贸业态,指的是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平台进行货物出口的企业,可以享受退(免)税的政策。其中,针对中小微企业常见的零售出口业务,实施了更为简便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至六条的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业务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1)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取得出口货物的报关单。

      (3)出口货物具有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即发票。

      实践中,一些小微企业、个体户可能存在进货时缺乏发票等凭证的情况。为此,国家在特定区域实施了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这些区域被称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例如浙江义务。在综合试验区的电商,只要在当地的“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并填写货物信息,办理出口,即可享受免税政策,更加快速便捷,也可以免去退税的诸多不便之处。

(二)借助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

      随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取消,现在所有的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都可以开展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不受2012年39号文第一条规定的限制。但是,开展委托出口时,其中还有一些区别。

      生产企业或者贸易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环节的手续。受托方即外贸企业在开展出口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0条的规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委托方取得该证明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贸易企业委托外综服平台代理出口的,也须由外综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贸易企业申请退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第5条的规定,外综服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的,外综服可以申请电子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直接推送给委托方的税务机关,加快退税流程的办理。

      如果企业是生产企业,则可以直接由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无需出口企业再申请退税。但是,生产企业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1、系一般纳税人,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2、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实践中,一些生产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遂要求外综服以“假自营”形式出口。

(三)警惕并预防“假自营、真代理”等风险模式

      “假自营、真代理”指的是出口企业接受委托,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但实质上并未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仅收取部分代理服务费的经营行为。“假自营、真代理”的情形属于税法明令禁止的行为。2012年39号文规定了四类“假自营、真代理”的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不得申请出口退税,而应当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其存在骗税的风险。即,开展这种业务的真实出口单位,不欲令税务机关知道是自己出口,那么,该真实出口人很有可能是存在骗税风险,但是利用外贸企业良好的税务信用等级,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因此,外贸企业、外综服应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加强对交易的审核和监管,避免卷入这种不合规的模式中。

三、新形势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风险解读

(一)为拿下订单,以自营名义出口退税“铤而走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规定,国家鼓励外综服企业以委托出口的方式开展业务。如果以委托出口的方式开展业务,可以隔离外综服的骗税风险:

      1、贸易企业要自行申请退税,与外综服无关。

      2、生产企业虽然可以代办退税,但是2017年第35号公告第19条的规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厘清了生产企业和外综服之间的骗税责任。

      但是,由于生产企业通过外综服办理代办退税,需要履行开立退税银行账户,进行税务局备案等手续。贸易企业自行申请退税手续也较为复杂。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可能存在业务不合规,或者涉嫌骗税等原因,以分享退税款为“诱饵”,要求外综服以自营名义出口,一些外综服企业由于内控不健全,或者出于利益考虑,遂实施了“假自营、真代理”的出口。

(二)代办退税内控审核不严,屡发骗税案件

      外综服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虽然可以隔离骗税风险,但并非完全“高枕无忧,依然存在一些风险。

1、被暂停代办退税权限的风险

      2017年第35号公告第18条规定:“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可见,现行政策为外综服设置了严格的审核义务,推动外综服审查生产企业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如果存在帮助骗税的行为,依然可以处罚

      2017年第35号公告第19条规定:“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该处罚的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第98条,具体为:

3、如果构成骗税的帮助犯,依然具有刑事风险。

(三)综服企业被出口企业利用,提供骗税方便

      在代办出口的环节中,外综服需要严格审核出口企业的资质和能力,避免发生骗税行为。但是,外综服企业毕竟是民营企业,审核能力不够充分,如果企业存在进项“票货分离”等进项虚开的问题,则外综服难以核查,最终被利用骗取出口退税。此时,虽然综服企业不具有骗税的故意,也并非帮助骗税,但是也会面临被暂停代办退税权利等处罚。

四、外贸出口领域的合规对策

(一)熟悉并掌握出口退税政策,积极运用免税优惠

      出口退税政策是一项复杂的政策,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政策法规,了解自营和代理出口的区别,以及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在退税过程中,企业应该完善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出口退税操作流程和内部审核制度,确保退税的申请、审核、报送等各个环节都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此外,企业可以寻求专业服务,如税务咨询、代理服务等,来获得更专业的帮助和指导。同时,也可以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错误和违规行为。

(二)加强对货物进项审核,妥善应对出口函调

      出口业务涉及环节多、流程复杂,外贸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各个环节和流程的风险排查与防控,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合法、可行,规避税收风险。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风险排查与防控需要针对不同的环节和流程进行,包括货物采购、仓储、运输、报关、退税等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其中,退税单证的管理是出口退税业务的重中之重,需要加强对单证的审核和管理,确保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性,避免单证被篡改或伪造。

      加强对供应商的考察与评定可以有效地降低业务风险,防范因供应商的问题导致业务损失或退税风险。出口企业应当对供应商的信誉、实力、资质等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

      此外,在企业出口货物时,审核退税的税务机关会审查货物购进的凭证及其生产厂商的实力,此时会向生产厂家的税务机关发函进行函调。如果上游复函查证上游的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将暂停出口退税,已经退税的追回退税款。因此,我们建议出口企业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从民事的角度约定如果函调异常,由供应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发生了因函调无法退税的情形,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综服企业加强内控制度,隔离骗税主观故意

      实践中,一些外综服规模较小,合规意识不强,认为自己作为出口平台,只要提供优质的服务即可,无需审查货物的真实性,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风险。现行政策下,外综服退税便捷,便利出口的优势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变成骗税牟利的工具,为此,外综服要构建和健全好防范出口骗税风险的“防火墙”:

      1、建立对供应商的信用监控机制,审查业务的合作方,规避国内、国外客户串联蒙骗平台以骗税的行为。

      2、建议建立税企信息交流机制,外综服和税务机关分享骗税黑名单企业,帮助平台有针对性的提高风险企业和风险商品的防控能力。

      3、建立严格的审核流程,包括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并留存审核底稿备查。在案件爆发后,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核义务,不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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