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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支付给法院的拍卖价款是否可理解为已包含转让方的过户税费?
近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无力偿债、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债务人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拍卖过程中,因执行法院制定的竞买公告中“不动产转让过户涉及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条款引发的转让方税费承担争议不断。本文以一起法院强拍不动产税费追偿案为例,在释明法理及政策规定基础上,对司法拍卖税收承担及征收困境进行分析,最后给买受人提出建议,助其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类似纠纷。358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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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两高司法解释下如实代开应构成非法购买或逃税
近日,检察日报报道了一起用煤企业实控人从小煤窑不带票购煤后,找第三方代开发票的案件,该实控人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然而,司法实践中,同样案情的案件,不少司法机关改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虚开犯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而非法购买犯罪最高刑期为5年。两罪定性差别如此之大,“同案不同判”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更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对于如实代开行为的定性,最高法与最高检相继发布《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又存在不同。基于此,本文拟从该两则案例出发,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下,力争厘清如实代开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期使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在涉税犯罪中真正得以实现。305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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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对四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观点存在哪些差异?
已经失效的法发〔1996〕30号文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归结为三类,分别是无货虚开、数量或金额不符的有货虚开和如实代开。今年3月20日施行的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以“列举+兜底”的方式重构了虚开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形,明确列举了无货虚开、有货虚开、虚构主体虚开、篡改电子信息虚开四类犯罪行为。可以说,对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虚开”行为的理解与适用,是准确定罪的关键之所在。 据笔者观察,律师界普遍认为两高解释的字面理解和适用难度较大,争议颇多。好在今年4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发布了官方文章,对新四类虚开犯罪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解读。本文将结合最高法、最高检文章的观点,分析差异与不足,力图准确把握虚开犯罪行为规则的本意,找寻虚开犯罪的出入罪标准,探求两高解释对虚开案件司法审判实践的影响。290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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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民合作社免税政策解决进项发票?错误筹划涉税风险极高
近期,笔者团队接到一税收筹划是否具有税务风险的咨询案例。某发电企业因发电需采购大量的秸秆但却无法取得合规发票,财税公司为其提供了税收筹划方案,即让发电企业的关联公司回收企业在前端设立合作社,先由合作社为其采购再销售给回收企业并开具农产品发票,再由回收企业将秸秆销售给其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发电企业采购秸秆可以取得合法发票进行成本扣除及进项抵扣。但笔者认为,该种方案存在较大的漏洞,一旦采用该方案,发电企业将面临极高的税务风险。基于此,本文拟从该案例出发,详细解析该税收筹划方案的税务风险并为其提出简要的解决思路,以期为同样面临此种困境的企业提供有益的建议。387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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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不是行为犯,也不是目的犯和结果犯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简称“两高解释”)自2019年由两高共同启动研究起草工作,到2024年3月颁布实施共历时近五年时间,期间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单位和全国法检系统的意见,可谓拉满了实务界和学界对这份解释的期待值。各界期盼新的解释能够有效指导虚开犯罪的司法实践,解决实务中类案不同判、罪责刑不相适应、出入罪规则不满足经济活动日新月异变化需求等各种“急难愁盼”的顽疾和弊病。313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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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人防车位土地增值税清算面临的三大争议
房地产项目中,人防车位是一种常见的项目类型,因人防的产权性质特殊,引发众多土增税争议。如,人防车位是否应当征收土增税,是否属于清算范围、取得的对价是否计收入、建设成本能否作为扣除项目扣除及成本如何归集等等。本文将就众多争议点中几个焦点展开论述,并就人防车位如何规避土增税清算风险给出建议。427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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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税: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需关注四大涉税风险
为鼓励特定行业、区域的发展,国家及部分地方出台了财税优惠政策,如给予从事鼓励类产业企业15%所得税税率式优惠,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等税额式优惠。部分企业在适用财税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因错误理解、适用引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而随着近来严查违规返税行动的铺开,一些财税优惠政策的适用风险也大大提高。本文以四起实案为切入点,解析企业适用财税优惠政策应当重点关注的四大涉税风险点,并提出应对建议,供读者参考。657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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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网络货运平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抗辩?
网络货运平台屡屡爆发虚开案件,存在行业固有难题。即部分托运企业与个体司机业已完成了运输服务,发现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发票,遂找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这些违规业务因事后补录单据、出现资金回流表征被办案机关认定为虚开。过去,平台主要以法研[2015]58号文作为依据,论证如实代开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两高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如实代开行为又陷入理解争议。近期,随着最高法、最高检接连发布关于两高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提出如实代开不属于犯罪。有鉴于此,本文结合近期网络货运平台的最新案件,探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网络货运平台如何抗辩,供读者参考。3674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