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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推进刑事合规改革,涉税犯罪企业、企业家可免于刑事处罚!
因我国现代税法制度建立的时间晚,大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于税务合规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涉税犯罪也成为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拦路虎”,许多实体企业因涉嫌逃税、虚开被判处刑罚。2022年4月以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办理多起涉及合规整改的案件,我们注意到此前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合规改革因缺乏法院参与,存在一些实践中的问题: 1、检察机关仅有“相对不起诉”的单一结案方式,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重罪不轻易开展合规整改。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期高,多无法开展合规,不利于挽救实体企业。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期限太短,存在涉案企业未及时提起合规申请,或者企业在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情况,最终只能诉至法院。 3、在审判阶段,对企业提出合规整改的意愿、对检察机关基于合规整改情节提出的突破法定刑或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缺乏适用的政策依据。 目前,刑事合规向审判阶段延伸将着力解决上述问题,有利于挽救实体企业。实践中,已有法院在审判阶段通过合规下达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应注意到的是,企业在涉税犯罪方面存在一些独有的问题,需要在改革中进一步予以细化。本文首先汇总分析现行的试点政策,然后就法院参与合规与检察院有什么不同这一角度出发,对现行试点进行解读。486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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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合伙”未清算税款,税务机关能否追征?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的常见架构安排。自2022年11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对“公司变合伙”过程中未进行清算的行为进行检查,近日某互联网金融数据服务公司在其持股平台组织形式变换中因未清算税费而面临巨额补税的消息再度引发对“公司变合伙”合规问题的热议。“公司变合伙”在工商及税务上是否要求清算,对于组织形式转换过程中的未缴税费,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追征、应当向谁追征?本文将探讨分析上述问题,以供参考。490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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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观察:开票方构成虚开犯罪判无期,受票方以非法购买判缓刑!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模式。但在具体案例中,开票方与受票方是否必然同罪?为什么部分案件中开票方构成虚开,但受票方不构成虚开?本篇通过两则开票方、受票方对应案例,以此探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不同主体的责任认定,以及在实务中,受票企业在日常交易中应如何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以飨读者。345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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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总览:税收的严监管给高净值人士带来哪些涉税风险?
近年来,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监管持续引发热议,逐渐有发展为增值税、企税、个税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趋势。其中高净值人士的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成为国家重点关注对象。高净值人士承担着沉重的税负压力,且有足够的资源协助其进行税务筹划,但在监管事态逐步紧缩的当下,这些“筹划”可能引发巨大的税收风险。本文旨在阐明高净值人士可能涉及的税收风险,以飨读者。560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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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不同阶段的历史欠税问题应如何处理?
“万物皆有始终,周而复始”,企业的运转也不例外。破产是企业进行清算、退出市场经营的一种方式。不破不立,企业通过法定的破产程序合规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有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更好地调整产业结构。税收问题是破产程序中的一大疑难点,若无法有效处理,将影响破产程序的进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现有高位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实践中对破产中的涉税问题处理不一,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拟从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的不同阶段发现欠税问题的处理为切入点进行讨论,以供参考。528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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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小微企业谨防五类十六项税务风险!
中小微企业正待复苏,税务合规不可忽视。三年疫情后,今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呈现出较快回升的趋势,根据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日前公布的数据,今年一季度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7%,其中3月份的采购金额同比增长14.1%,企业的销售也有较高的增长。可以说,大量中小微企业正处在“后疫情”时代的复苏过程中,将随着经济回升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业务数量增多、业绩增加、企业资金流充足……500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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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被取消高新资格,面临严峻涉税风险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式优惠,同时享受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近些年来,多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陆续发布多份取消企业高新资格的公告,企业面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偷逃税的风险。本文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出发,列举实践中常见的被取消高新资格的情形,以提示风险,供读者参考。934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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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的税费是“包税”还是“各担各税”?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环节税费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买受人一方。按照税法的规定,各税种均有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但在实践中,被执行人通常无偿债能力,也无动力配合税费的征缴,考虑到税费征收的问题,部分法院通常裁定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关税费,或者承继拍卖公告中的包税条款进行处理。本文以司法拍卖中的税费承担问题为切入点,分析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环节税费承担的情形及合理性,供读者参考。3656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