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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政府原因闲置被有偿收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编者按:2018年12月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明确了基层政府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调查认定土地因政府原因闲置并决定有偿收回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和合理补偿的原则,要求补偿金额要参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此后,全国范围内的政府原因闲置土地收回补偿标准不再局限于土地竞价成本,而是普遍遵循市场溢价补偿。这延伸出了一个税收征管问题,即土地因政府原因闲置并由土储中心以市场价收回的土地补偿款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143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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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起案例看电商企业偷逃税、虚开风险
编者按:随着电商的发展,线上销售等业务模式愈发成熟。但是,实践中存在部分电商企业利用多种方式隐匿收入或者通过虚开发票等形式偷逃税款。基于此,本文将结合最新案例,揭示电商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的成因及表现形式,并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进而对电商企业的税务合规提出相应的建议。200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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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升级助力税收监管,反向开票税务合规需重视
编者按:“反向开票”政策自2024年4月实施以来已一年有余,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更是发文明确加快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出售者“反向开票”。而自“反向开票”政策出台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也通过诸多举措进一步提高对资源回收企业及自然人出售者的税收监管,规范资源回收行业税收秩序,更好地助力循环经济发展。本文基于近期再生资源领域涉税动态,分析资源回收企业及自然人出售者面临的税收监管态势,提示税务合规要点,供读者参考。196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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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后以不含税价结算、增值税金由卖方承担等合同条款还是否有效?
编者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没有对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相关规则支撑起价外税的运作模式。但在一些买方市场领域,交易双方会约定增值税金由卖方承担,即用合同将价外税调整为价内税。我国《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实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在新法实施后,交易双方还能否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价外税调整为价内税,此类约定又将埋藏什么税务风险,该如何及时调整合同条款的约定,这些问题需要市场主体予以重视。205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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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案例揭示CSO公司虚开、偷税税务风险
编者按:今年以来,医药领域CSO公司虚开发票、偷税等税务风险频发,并且国家发布了《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等与CSO公司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这彰显国家对CSO公司的监管力度的提升。随着国家加强对CSO公司的监管,不合规的CSO公司面临的税务风险将会增加。基于此,本文将结合近期发生的具体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探讨CSO公司所面临的行政和刑事风险,并且对CSO公司所面临的税务风险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178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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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某宝暴雷!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网络货运何去何从?
编者按: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而随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过去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给予的财政奖励、补贴政策面临合法性质疑,并逐步得到清理。而一些特殊行业严重依赖此类地方政策,一旦失去奖励补贴则无以运行。例如一些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业务,如低价值资源的回收利用,本无利可图,若无政府补贴,民营企业根本不会参与。再例如本文探讨的网络货运,因存在的先天税负过重问题而不得不依托奖励补贴生存。而随着地方政策的废止,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网络货运行业将何去何从?184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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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壁垒下国际贸易“阴阳合同”盛行,外贸税务风险已然爆发
编者按:前段时间,特朗普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为依据,接连以芬太尼、贸易逆差为由对中国征收巨额关税引发热议。实际上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期间就设置关税壁垒,贯彻“美国优先”战略,对中美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此背景下,一些企业、货代中介剑走偏锋,试图通过“阴阳合同”低报进口规避美国巨额关税。该事件一经曝光引起社会关注,但此类避税模式在行业内却是司空见惯。对于中国外贸企业,尤其是出口退税产品企业而言,税务风险已然产生,应谨慎对待。179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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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来了!灵活用工行业或面临“洗牌”?
编者按:6月20日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组织”均纳入其中,尤其是后者范围更加宽泛。但是,一些新兴业态究竟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仍存有争议。而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第15号公告明确列举7类企业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争议尘埃落定。其中,灵活用工平台赫然在列。第15号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16号公告则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正面临着深刻变动,行业或面临“洗牌”。2053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