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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升级波及诸多医药上市公司,税务合规成为应对多重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
“两票制”全面推行后,医药领域传统过票模式土崩瓦解,随之产生了CSO、CSP等新业态组织加入到医药购销环节中来。事实上,医药行业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的现象不改变,药企的虚开、偷税行为也难以有效遏制,税务方面对医药行业的严厉监管一定程度上也更促进该领域腐败问题、税务问题不断隐蔽、变异、升级。由于上市公司负有披露自身财务、经营状况的义务,上市药企的成本费用列支异常更易被监督,虚开、偷税问题更是交易所、税务共同关注的风险。目前,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已经展开,上市公司须更加注重业务真实、税务合规,避免涉税风险进一步牵连IPO折戟或摘牌退市。1599人浏览2023年11月19日 13:04 -
多家企业被取消高新资格,面临严峻涉税风险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式优惠,同时享受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近些年来,多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陆续发布多份取消企业高新资格的公告,企业面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偷逃税的风险。本文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出发,列举实践中常见的被取消高新资格的情形,以提示风险,供读者参考。5568人浏览2023年11月19日 12:53 -
房开成本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在税务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土地增值税成本费用的扣除关注“扣除凭证”和“实际发生”两个要点。相比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质重于形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土地增值税成本费用的扣除口径偏窄。本文将从扣除凭证角度出发,对土地增值税成本费用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求、范围和后果进行对比,揭示现行制度条件下未取得扣除凭证或扣除凭证不合规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及其化解方法。1204人浏览2023年11月19日 12:30 -
多名上市药企负责人被留置,销售费用涉税违规成药企ipo拦路虎
自医药行业反腐工作开展以来,多家医药上市公司实控人因涉嫌腐败被监察委留置,证监会对多家医药企业虚假陈述问题开展立案调查。震荡之下,A股医药相关板块领跌甚至跌停,多家拟上市药企因销售费用过高且缺乏合理性,ipo按下暂停键或是终止键。上交所,北交所也纷纷下发《发行上市审核动态》要求中介机构重点关注销售费用的核查。有鉴于此,本文将以目前医疗行业反腐工作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角度出发,总结药企上市ipo审核营销费用及税务合规要点并提出应对之策,助力医药企业健康经营发展。1409人浏览2023年11月19日 12:21 -
实案:停止出口退税权、重大税务处理决定未经听证,法院确认违法
税务行政处罚、处理等行政行为对纳税人有着极为重大的不利影响,在行政程序中,纳税人虽然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毕竟是仅提交书面材料,审理部门缺乏直接与纳税人沟通的渠道。然而,税务决定一旦作出,势必会对纳税人产生严重影响。目前,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仅有较大税额罚款可以申请听证,除此之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处罚,以及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均无听证的规定。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听证相关的争议日益增多。本文结合两则法院支持纳税人听证申请的案件为例,对税务听证的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三点建议,以飨读者。1293人浏览2023年11月19日 12:11 -
取得油品发票被定性虚开,运输企业进项不足税负痛点何解?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送达了两家海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其作为无船承运人,存在大量虚开的非成品油发票,与正常的无船承运经营模式不符,遂将其取得的油品发票定性虚开,要求上述企业分别补缴税款1616.9万元和1618.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两起案例模式基本一致,本文拟结合其中一起案例,分析运输企业取得油品发票作为进项和成本的涉税风险及其应对策略。1336人浏览2023年11月19日 11:50 -
医药反腐观察: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用于行贿,一罪还是数罪?
此次医药行业集中整治行动,核心目标是打击医疗服务机构存在的腐败、受贿现象,已有多名医院负责人、医生因受贿被查处。因受贿与行贿系对合犯,纪委监委联合最高检、最高法等有关部门曾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严肃惩治行贿行为。近期公布《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亦提出加大对行贿的处罚力度。在医药行业,行贿资金通常是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取得,查处行贿则必然牵连虚开行为,那么问题在于,虚开与行贿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从一重处;还是以数罪并罚论处。笔者结合目前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从刑法理论出发予以分析,以供读者参考。1291人浏览2023年11月19日 11:42 -
法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的税费是“包税”还是“各担各税”?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环节税费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买受人一方。按照税法的规定,各税种均有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但在实践中,被执行人通常无偿债能力,也无动力配合税费的征缴,考虑到税费征收的问题,部分法院通常裁定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关税费,或者承继拍卖公告中的包税条款进行处理。本文以司法拍卖中的税费承担问题为切入点,分析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环节税费承担的情形及合理性,供读者参考。1286人浏览2023年11月19日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