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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民合作社免税政策解决进项发票?错误筹划涉税风险极高
近期,笔者团队接到一税收筹划是否具有税务风险的咨询案例。某发电企业因发电需采购大量的秸秆但却无法取得合规发票,财税公司为其提供了税收筹划方案,即让发电企业的关联公司回收企业在前端设立合作社,先由合作社为其采购再销售给回收企业并开具农产品发票,再由回收企业将秸秆销售给其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发电企业采购秸秆可以取得合法发票进行成本扣除及进项抵扣。但笔者认为,该种方案存在较大的漏洞,一旦采用该方案,发电企业将面临极高的税务风险。基于此,本文拟从该案例出发,详细解析该税收筹划方案的税务风险并为其提出简要的解决思路,以期为同样面临此种困境的企业提供有益的建议。293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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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不是行为犯,也不是目的犯和结果犯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简称“两高解释”)自2019年由两高共同启动研究起草工作,到2024年3月颁布实施共历时近五年时间,期间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单位和全国法检系统的意见,可谓拉满了实务界和学界对这份解释的期待值。各界期盼新的解释能够有效指导虚开犯罪的司法实践,解决实务中类案不同判、罪责刑不相适应、出入罪规则不满足经济活动日新月异变化需求等各种“急难愁盼”的顽疾和弊病。229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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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人防车位土地增值税清算面临的三大争议
房地产项目中,人防车位是一种常见的项目类型,因人防的产权性质特殊,引发众多土增税争议。如,人防车位是否应当征收土增税,是否属于清算范围、取得的对价是否计收入、建设成本能否作为扣除项目扣除及成本如何归集等等。本文将就众多争议点中几个焦点展开论述,并就人防车位如何规避土增税清算风险给出建议。276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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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税: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需关注四大涉税风险
为鼓励特定行业、区域的发展,国家及部分地方出台了财税优惠政策,如给予从事鼓励类产业企业15%所得税税率式优惠,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等税额式优惠。部分企业在适用财税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因错误理解、适用引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而随着近来严查违规返税行动的铺开,一些财税优惠政策的适用风险也大大提高。本文以四起实案为切入点,解析企业适用财税优惠政策应当重点关注的四大涉税风险点,并提出应对建议,供读者参考。533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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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网络货运平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抗辩?
网络货运平台屡屡爆发虚开案件,存在行业固有难题。即部分托运企业与个体司机业已完成了运输服务,发现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发票,遂找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这些违规业务因事后补录单据、出现资金回流表征被办案机关认定为虚开。过去,平台主要以法研[2015]58号文作为依据,论证如实代开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两高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如实代开行为又陷入理解争议。近期,随着最高法、最高检接连发布关于两高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提出如实代开不属于犯罪。有鉴于此,本文结合近期网络货运平台的最新案件,探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网络货运平台如何抗辩,供读者参考。263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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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开票”政策落地,再生资源企业应关注的八大要点
再生资源回收是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环节,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发文提出要推动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提出了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完善税收政策支持。长期以来,“源头发票”缺失问题一直掣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发展,基于前述政策导向与行业困境,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就“反向开票”政策的开受票方范围、开票要求、发票功能及税费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资源回收环节的“反向开票”涉及到出售者的税费缴纳问题及回收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正确理解各主体在“反向开票”业务中的要求和责任、“反向开票”对回收业务的影响,对于提高业务合规程度、规避和防范涉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373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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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自营、真代理”被定性骗税处罚,外贸行业三大陷阱需关注!
近日,《中国税务报》刊载了一篇《利剑高擎办铁案,让“假自营、真代理”骗税行为无所遁形》一文。其中,Z公司因实施“假自营、真代理”行为被税务机关及三级司法机关均认定存在主观过错,进而构成骗税。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有不妥之处,基于此,本文从该实践案例入手,对实施“假自营、真代理”是否等于骗税行为?行政处罚层面的骗税主观要件究竟是“明知”还是“主观过错”展开分析,进而警示外贸企业在开展业务中须警惕被动卷入骗税风险,以供读者参考。239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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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对石化行业已判决虚开案件将产生哪些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明确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犯罪。据此可知,虚开犯罪保护的法益特指以抵扣方式征收管理的增值税,且这一结论并非由两高司法解释所创设,而是刑法的原有之义,在两高司法解释施行前也同样适用。石化行业涉税案件主要侵害的是消费税利益,行为人通常都没有骗抵增值税的目的,也没有造成增值税损失的可能,但过去石化涉税案件审理中,很多法院没有对刑法作出恰当的目的解释,没有对石化涉税案件侵害的税收利益作出准确认定,导致大量此类案件被判处构成虚开犯罪。我们认为,石化行业被判决虚开的案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仍可积极提起申诉。2579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