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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取得公司股票被稽查,持股平台拆除涉税风险需关注
通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搭建持股平台是大多数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常见架构安排,持股平台在控制直接股东人数、保障创始人控制权以及提高股权变动便捷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加之以往部分地方对持股平台采用核定征收政策,相较于直接持股税负大大降低。但近年来出现了利用核定征收政策拆分收入、转移利润进行偷税的案件,基于核定征收政策形成的“税收洼地”也因缺乏法律依据、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导致税源争夺而饱受争议。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对《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解读中指出,利用“税收洼地”逃避税的行为是打击的重点领域之一。2021年底出台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更是明确了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而近期审计、税务等部门也明确提出清理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的“小政策”。基于前述征管态势,核定征收政策适用空间收紧,通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搭建持股平台的税负优势不再。因此,近些年陆续出现了诸多注销持股平台、改为直接持股的交易行为。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持股平台注销环节,股票非交易过户是否需要交税、已注销企业存在欠税时股东的连带责任等诸多问题引发热议。本文从两则持股平台拆除案例出发,分析非交易过户的纳税义务及涉税风险,供读者参考。222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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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开票”的税务风险几何?应借鉴农产品收购发票经验教训
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9日在“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上提出,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提出:“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上述座谈会的消息准确,则再生资源反向开票是否将兼有增值税抵扣和税前扣除的双重功能,从而实现与当下农产品收购发票类似的制度设计?239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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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违规返税、推广反向开票,税收监管新动向将给用废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今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发文提出要推动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指出要推进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利用水平、培育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从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方面举措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在地方层面,四川省发布了《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5年)》、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的建设。再生资源行业在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各地政府重视与鼓励发展的行业领域。而在税收方面,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领域的政策不断更迭,为促进合规经营、提高利润空间,再生资源行业的业务模式也随之不断调整,与此同时也伴随着诸多税务合规问题。近期,严查违规返税、推广反向开票等税收监管新动态引发再生资源行业的热议,此前华税已就回收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解析,本文向再生资源行业的下游延伸,分析新监管趋势下用废企业的涉税风险与合规建议。304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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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开票”能否解决再生资源行业“源头发票”不足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是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环节,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源头发票”缺失导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承担较重的税负,制约了再生资源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的问题,但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回收企业的税务困境及涉税风险仍然存在。今年两会人大代表提出四种方案以期解决再生资源行业的“源头发票”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国务院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以下简称“7号文”),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以求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上述方案能否解决再生资源行业的“源头发票”的问题?文本拟进行探讨。314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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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制定农产品骗税会议纪要,农产品出口企业风险如何管控?
在“两高”发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检有关领导提出农产品一直是最高检关注的行业,已会同公安部等联合制发了关于利用农产品出口骗税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等。作为“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重要成员,最高检的如此表态表明对农产品的监管会日益加强。各地也陆续爆发了关于农产品虚开骗税的案件。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分析有关农产品出口的风险要点,并提出相关合规建议,以飨读者。262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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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量刑十年以上能通过刑事合规争取缓刑吗?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令人惊喜的是,两高司法解释对刑事合规政策作出了重大突破,在涉税犯罪领域彻底打消了法院系统能否适用、应否适用刑事合规的顾虑,刑事合规的重要性将大大提升。与此同时,涉税犯罪适用刑事合规的法律效果尚存疑虑,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本文将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分析未来刑事合规在涉税犯罪中的应用,并提出对刑事合规制度修改完善的建议。205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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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入罪条款、提高量刑标准,两高司法解释虚开条款将给再生资源行业带来哪些变化与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抵扣是绝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重要法定凭证,是增值税链条正常运转、实现国家税款征收的基础,虚开专票行为不止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更是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已成为税务、公安等多部门长久以来的重点打击对象。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吴迪指出,近五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税收征管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约80%。此外,贵金属、农产品、废旧物资等行业是虚开骗税犯罪高发领域,以再生资源行业为例,因固有的税收困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业务模式构建与发票开具的合法性存在诸多争议,虚开问题突出。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状及量刑均作出了较多修改,广大企业应当关注该司法解释所带来的企业虚开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做好合规管理。笔者基于对虚开领域及再生资源行业的持续研究与代理经验,探讨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要修订条款,并解析对再生资源行业带来的变化与影响,供读者参考。252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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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涉税司法解释重拳打击“假出口”,新增条款或加剧外贸企业刑事风险转化
3月20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2024年司法解释》)对涉税犯罪尤其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要件与量刑标准均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相较于此前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补充了如“冒用他人货物出口”、“循环出口”等骗税手段,删除了广受争议的“四自三不见”规定。总体来看,此次新司法解释对出口企业的规定更加严格,打击骗税的力度更大,导致出口企业刑事风险急剧增加,但也明确了实体企业合规从宽的路径,广大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应当予以高度关注。2835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