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公告16份,医药咨询公司走逃、虚开批量税务文书来袭!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送达39份税务文书,均为医药咨询服务、科技类公司向制药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公布案件呈现出:多家受票方从相同的多家开票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开票方存在仅设立一年即注销的情形。以下对2021年1月公布的16份文书予以分析,并以此揭示医药企业虚开咨询服务费发票的风险。2886人浏览
-
多地药企涉嫌巨额虚开被查!学术推广、营销咨询等新开票模式面临巨大挑战
近期华税接到湖南、江西等地医药企业咨询,同一实控人注册成立一家或多家CSO公司,向制药企业开具咨询服务费、推广费等发票,该一家或多家CSO公司再利用员工、亲属身份信息成立数十个个人独资企业,嵌套入开票流程中。个独通过医药数字化营销平台或其他有委托代征资质的平台,开具发票至CSO公司或指定制药企业,额度开满后注销旧户、设立新户。上述业务模式下,咨询服务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成为税企争议焦点,处理不当则可能引发偷税、虚开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3764人浏览
-
骗完优惠再骗税被追究刑责!外贸企业出口软件产品如何防范退税风险?
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实务中,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被不法人员利用,制造了许多骗取税收优惠的案件。而近期,一起软件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而后又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引发关注,该案反映出软件行业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已贯穿内销与出口。对此,外贸企业应加强对软件产品出口业务骗税风险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2210人浏览
-
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货物,为何会被以走私罪定罪处罚?
所谓“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边民互市贸易条件的,对进境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此,实务中出现企业利用该政策,将需要进口的货物“化整为零”,通过边民携带入境的方式运输进境,以此逃避海关税收监管,此时,涉案企业和人员通常面临被定性走私犯罪的风险。从本期文章开始,我们将撰写系列文章,对“边民互市贸易”引发的走私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人员提供帮助。2469人浏览
-
代理商伪报“边民互市”进口货物,货主是否构成走私罪?
根据相关规定,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境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此,实务中出现利用该政策,将需要进口的货物通过边民携带方式运输进境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此时,涉案主体通常会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而如果境内货主委托代理商通关进口货物,代理商却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进行走私,此时代理商和货主应该如何定性处理?本文即围绕这一问题展开分析。2377人浏览
-
虚假CSP成为打击重点,2022医药企业直面税务风险
2021年4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关切卫生健康行业突出的“回扣”、“红包”、“黑诊所”、“虚开逃税”等问题。在今年两会期间,“医疗改革”、“药品继续降价”等医药行业热点问题排名网友关注前列。但是,医药行业“带金销售”的模式不改变,上述问题亦不能得以根治,其中涉税涉票问题仍然突出。2022年虚假CSP、违法中介等成为打击重点,医药企业将直面税务风险,在此背景下,医药企业应当关注哪些风险爆发点并如何妥善应对,本文将与读者共同分享。2815人浏览
-
口罩、榴莲变钢铁、煤炭?海关缴款书变名虚开在打击“三假”行动中“死灰复燃”
海关进口缴款书、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增值税抵扣的凭证一度活跃在历史舞台上。随着税制改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被废止,“四小票”如今就剩下“两小票”。随着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国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达到新高度,但是由于海关与税局分属两个系统,在上线初期尚未形成信息共享,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海关进口缴款书进行虚开、骗税。2017年6月,海关缴款书在税局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联网核查;2020年2月,缴款书信息稽核比对由手动上传变为选择确认平台确认,海关数据终于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而在一阶段仍然出现了一些利用海关进口缴款书进行虚开的现象,在今年税务机关会同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打击“三假”活动中曝光,并牵连下游诸多煤炭、钢铁贸易企业,值得企业家引以为戒。3959人浏览
-
企业购入带票原煤后账外销售逃税,其受票行为竟被指控为虚开犯罪?
由于配额制度的存在,煤炭贸易企业从小煤窑采购不带票货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对于此部分没有发票的“干货”,煤炭贸易企业往往从第三方取得发票,而发票对应的货物则由第三方自行销售或者由煤炭贸易企业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个体户回笼资金。对于此种行为,从第三方角度来看是票货分离,而从煤炭贸易企业来看是“据实代开”。在现行司法解释中,“据实代开”不构成虚开,但实践中煤炭贸易企业此种行为却存在着不同定性。本文华税将通过一则煤炭贸易企业涉嫌虚开案例与读者共同分析此种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2772人浏览